说说那些让我们云里雾里的“退运品”和“返修品”
有关退运品和返修品是很多关务朋友非常头痛的产品,小编之前也接到过很多关于退运品和返修品的通关咨询,根据海量的咨询情况来看,实际很多关务朋友对什么是退运什么是返修并不能清楚地区分,今天咱们就一起好好捋一捋。
每次小编接到咨询基本都会问同一个问题:请问您的货物是进来维修好以后需要再复出口,还是说进来以后不再出口而是留在境内处理?
为什么要这样问?
因为确实有一些企业的关务朋友分不清自己的货物是属于退运货物还是修理物品,要知道,不同监管方式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通关所需资料、通关流程、税收征管政策等都不一样。
以下我们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退运品和返修品:
一、退运品(监管方式:退运货物4561)
(一)退运进境货物:原出口货物,现因货物残损、质量不达标、规格不符或延误交货等原因被退回来,不再复出境的货物、物品;
(二)退运出境货物:原进口货物,现因货物残损、质量不达标、规格不符或延误交货等原因需要退回境外供应商,不再复进境的货物、物品;
注意:
(1)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4)申报退运货物进境需向海关提交原出口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因质量、规格等原因退运的,还需要提交中检证书等资料;
二、返修品(监管方式:修理物品1300)
(一)退回修理货物,是原出口货物,现因质量或需进行维护等原因需要进行修理或维护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二)退至境外修理货物,是原进口货物,现因质量或需进行维护等原因需要进行修理或维护后再复运进境的货物;
从上面的说明我们不难看出,退运品进/出境以后,不会再复运出/进境,而修理物品还要再复运进/出境,仅从物流方向上就能很快地进行区分。
那么对于加工贸易型企业的退运品或返修品也是这样区分吗?实际加工贸易货物有它的特殊性!
涉及加工贸易退运或者返修的货物,要按以下两种情况区分:
一、 手册未核销
(一)、成品
退运出境及复运进境的货物,应该按进料成品退换或来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二)、料件
1.退运出境,后续再复进口品质等合格的料件,应按“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注意:这些料件必须是未经加工的原材料;
2. 退运出境,不再复进口相同的货物,应该按“来料料件复出”或“进料料件复出”,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要退运,或者加工剩余的料件;
(注意加工贸易项下手册未核销的退运或返修货物,目前部份关区仍需要提交中检证书,操作前务必与当地海关确认);
二、手册已核销
1.退运回来的货物按退运货物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2.返修货物则按照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操作申报;
注意:
(1)无论是按退运货物还是修理物品操作,均需提交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涉及质量等问题的还需提交中检证书。
(2)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3)进境修理物品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如保证金或保函等)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
(4)进出境修理物品,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5)无论是一般修理物品还是加工贸易修理物品均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此期限通常为6个月,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不能复运出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
上面的解说大家都看明白了没有呢?
那么本期供大家共同讨论的问题来了:
境内非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对外维修服务而进出口的货物(维修对象),是否可以按修理物品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呢?
欢迎各位关务精英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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