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内的工业企业,向产业主平台转移集聚有了可实施的“路线图”。市政府昨天出台的《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哪些企业适合转移、具体如何转移、转移后的税收分成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出台这项新机制,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业平台集聚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在具体的做法上,将以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和优质项目投资建设为重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畅通企业转移通道,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向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等产业主平台集聚。
到底哪些企业适合转移呢?《意见》规定,规上工业企业或税收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整体或生产基地,从一个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搬迁至另一个县(市、区、产业集聚区)。
在转移流程上,可以是企业自荐,也可以是政府推荐。“转出地”政府制定当地企业转移计划,向市工业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转入地”推荐转移企业。企业也可以单独向“转出地”或“转入地”政府申请。材料申报后,市企业转移工作协调机构,根据拟转移企业的产业特点、建设规模、布局意向、安置条件等因素,向具备承接转移企业能力的县(市、区)或功能区进行推荐。原则上,“转入地”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企业搬迁之后,企业的税收是纳入“转入地”,还是保留在“转出地”,这是企业和政府都很关心的问题,《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在企业搬迁改造投产起3年内,“转出地”和“转入地”双方按5:5比例,对企业(转移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分成;3年后,税收全部归“转入地”。此外,企业搬迁转移后,按所在地统计原则,其产生的投资、产值、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归“转入地”统计。
据悉,这项新政策将从5月份开始实施。为让政策更好落地,我市建立了新的考核机制和资源调配机制。将工业企业转移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考绩内容,按当年转移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额等情况给予计分;对因推进企业转移工作不力,导致领军、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或其项目外迁到市域以外的,对责任单位给予扣分;对于设置障碍,无理阻挠企业转移的,对责任单位给予扣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